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住在苗栗的35歲曹姓碩士生在99年暑假期間,和一名14歲的國2女生在網路聊天,短短2天就以好想舔妳、要讓妳舒服到回味等性暗示用語,誘惑少女與其網交,並將上下半身的裸照傳給曹男,之後兩人還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。曹在一審被判3年2個月,上訴後遭到駁回。
據了解,曹男和少女發生關係當天,先約在彰化某間國小碰面,曹在出發前甚至還留言告訴少女「等我給妳舒服」。兩人到了汽車旅館,在女方同意後發生性關係。少女媽媽在知道這件事後隨即報警。
▼研究生誘國中女在汽車旅館性交;下圖之汽車旅館與本案無關。(圖/資料照片/東森新聞提供)
到案後曹男承認有跟少女在網路上聊天,但他說是因為擔心少女逃家,所以才到汽車旅館勸她,兩人並未發生關係,不過他此番辯駁並未通過測謊。曹男雖在一審後上訴,但台中高分院認為他以研究所學生的身分引誘未成年少女性交,又對犯行否認,原本的判決並無不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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